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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都市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可分為容許使用設置、用地變更編定與分區變更,規定為何?

(1) 容許使用設置:可詳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倘為點狀使用以一宗土地作為管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2) 用地變更編定(小面積變更):非都市土地無法以容許使用方式作再生能源設施使用,且開發規模未達2公頃者,可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3) 分區變更(大面積開發):開發規模已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可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申請開發許可變更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又開發面積2公頃以上未滿30公頃,原則中央已委辦縣(市)政府審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