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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之非都市土地類型有哪些?

(1) 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2) 非都市土地容許:非都市計畫區土地的甲乙丙丁建地及交通、水利用地(以上不限點狀使用)或農牧、林業、養殖、國土保安、鹽業、礦業、窯業及遊憩用地面積660平方公尺以下之點狀設置。(3) 非都市土地無法以容許使用方式作太陽光電(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使用用者,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如「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2公頃以上需申請使用分區變更者,可以報編為「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方式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作整體規劃申請開發。(4) 農業用地結合農業經營:綠能設施結合農業經營事實之農業用地,如溫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