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眾私權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一般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以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以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又可稱為「替代紛爭解決機制」,英文名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
依照主導者的性質,ADR可大致區分為司法型(法院調解業務)、行政型(如: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各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與民間型(如:仲裁協會)這3種。 原則上任何民事紛爭都可以透過ADR程序解決,無論是車禍事件、房屋漏水、公寓大廈爭議、買賣物品等日常糾紛,或是與雇主間的勞資爭議、不動產糾紛,甚至是專業的醫療爭議、消費者糾紛、建築爭議、公害事件等紛爭,都可以利用ADR程序來獲得解決。
為幫助民眾解決土地糾紛案件及達簡政便民之效果,地政局於107年4月20日修正「臺南市政府受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要點」,是日起民眾得透過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就近申請「臺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辦理糾紛調處,該委員會將以公正、專業、客觀的行政調處達到和平解決不動產糾紛。
相關連結:
司法院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宣導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97-57069-fceff-1.html
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查詢平台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49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