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委任本府地政局辦理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第6項、同條例第47條之3第2項、同條例第81條之4、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以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及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規定之相關業務,其中平均地權條例相關業務自112年7月1日起生效,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相關業務則自行政院以命令所定之施行日期起生效。

 

茲因平均地權條例業於112年2月8日公布修正第47條之3、第81條之2條文並增訂第81條之4,並自112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新增預售屋買賣契約解除案件交易資訊申報登錄義務及檢舉獎金制度,且內政部於112年6月8日以台內字第1120263714號令訂定「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考量受理檢舉案件作業保密重要性,為保障檢舉人權益,經衡酌新法訂定之初相關規定未臻成熟,而為確保檢舉案件保密流程得以順利推展並落實,爱委任本府地政局辦理關於上揭業務檢舉案件之受理、查核、裁處與檢舉獎金之核發,並為求事務權限明確,乃另以本府112年7月7日府地價字第1120774541A號公告自112年7月1日起終止本市各地政事務所關於實價登錄業務之裁處權。此外,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亦於112年2月8日公布修正,本次修法新增包租業的轉租案件交易資訊申報登錄義務,並將於近期發布施行,遂頒布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