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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相關函釋之處理,並自即日生效:

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相關函釋之處理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停止適用本部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一0三0八0四五一一號函。
二、上開號函停止適用前,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並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者,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惟其套繪及解除套繪管制事項,仍應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