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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籍圖重測應配合及注意事項為何?

 地籍圖重測應配合及注意事項

● 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

1. 設立界標
(1)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公地管理機關等,在接到地政機關通知地籍調查時,請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界址點,會同四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自行設立界標。
(2)辦理地籍圖重測所需設立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能自行指界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本通知書逕向重測辦理地政機關免費領取。
(3)土地所有權人(如係法人者為其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2.按指定日期到場指界
(1)土地所有權人(或委託他人)請依照地籍調查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四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指派的地籍調查人員,再由調查人員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表上。
(2)通知登記名義之土地所有權人如已死亡尚未辦理所有權繼承登記者,得由合法繼承權利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身分證影本等),憑以到場指界及認定簽章。

3.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
地籍調查表上相關欄位記載之內容是否確實,界址標示欄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否一致,請土地所有權人在調查表上每一欄內逐項認定,如正確無誤後,再予簽名或蓋章。

4.重測結果通知及公告 地籍圖重測之結果,地政機關應將有關重測成果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30天,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地政機關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請換(註)書狀。因此呼籲土地所有權人如收到地政機關重測結果之通知書時,請在公告期間內前往公告場所閱覽,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 土地所有權人應注意事項

1.地籍調查時,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但指界確實有困難時, 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指界告知土地所有權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或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鑑界,以使土地相鄰界址確定,作為地籍調查、測量之依據。

2.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先由地政機關地籍調查人員就爭議情形予以協調,如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

3.依據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1)鄰地界址(2)現使用人之指界(3)參照舊地籍圖(4)地方習慣。且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4.辦理重測過程中如對重測工作有任何疑義事項,請親至地政事務所或電洽有關承辦人員詢問,屆時各承辦人員將會對所提問題及疑義事項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