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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土地法第十七條所稱之林地為何?

解答:按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而其所稱林地之適用範圍,依內政部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台內地字第○九一○○一二三七六號令示,包含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及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而非都市土地使用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內,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林業主管機關認屬森林法第三條規定之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所在之土地,亦屬之。另鑑於保安林於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僅侷限於保護區、風景區二種使用分區,內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台內地字第○九二○○六○六一八一號函補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已編定公告之保安林,無論其使用分區為何,皆應併同納入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林地管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