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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有何不良效果?

解答:
1.依民法第七五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因繼承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2.繼承人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繼承登記,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逾二十倍。
3.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4.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逕移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