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
凡民眾親自向本所申辦登記案件時,可申請將應發還之有關證件郵寄到家,以減少民眾往返奔波之苦。
★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1. 送件時向收件櫃台索取「登記案件郵寄到家服務申請單」填寫
2. 申請人應自備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後並貼足雙掛號郵資之信封。
3. 如有隨案申請謄本,請先預繳工本費。
★實施效益:
1. 凡民眾親自向本所申請登記案件時,可申請將應發還之有關證件郵寄到家。
2. 可減少申請人往返次數及等待時間。
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登記案件郵寄到家服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 為推動行政革新,簡政便民,加強為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登記案件,得依當事人之申請,於辦畢登記時,將應發還之文件郵寄到家。
- 申請郵寄到家服務者,得檢附雙掛號回郵信封(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證件郵寄到家服務」字樣)並填具辦理『登記案件郵寄到家服務申請單』(如附件1),向收件人員申請之。
- 收件人員受理申請後,應依序編號並於登記案件及收件簿加註及加蓋紅色字樣之『證件郵寄到家服務』戳記,並將『登記案件郵寄到家服務申請單』連同回郵信封交發狀人員。
- 申請證件郵寄到家服務登記案件如有補正、駁回事項,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及57條規定辦理。
- 登記完畢後,由發狀人員填載『證件郵寄到家服務紀錄簿』(附件3),於郵寄時『登記案件郵寄到家服務證件發還通知單』(附件2)併於證件寄還申請人,如有需要時得自行影印留存。
- 發文人員郵寄後,應將「收據」交予發狀人員粘貼於『登記案件郵寄到家服務申請單』之郵寄收據及回執聯粘貼處並於「回執」寄回後再粘貼於『登記案件郵寄到家服務申請單』之郵寄收據及回執聯粘貼處上,『登記案件郵寄到家服務申請單』應依序號,按年裝訂成冊保存一年,俾供查考。
- 每季應將登記案件郵寄到家服務彙整統計送本所研考供參。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 本要點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登記案件郵寄到家服務申請單第 號 |
申請人( )請求貴所 年 月 日收件字第 號 登記聲請案件於登記完畢後應發還之有關文件郵寄到: |
○代理人: ○權利人: 地址: ○義務人: |
此致 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 申請人: (簽章)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郵寄收據及回執聯粘貼處 |
註:郵寄後,應將郵寄收據及回執粘貼於本申請單,依編號順序按年裝訂成冊,俾供查考。
登記案件郵寄到家服務證件發還通知單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服務申請單第 號 |
君 年 月 日以本所收件字第 號 申請 登記一案,業經辦理完竣,茲檢還下列文件,請查收: |
□土地所有權狀 份 □建物所有權狀 份 □他項權利證明書 份 □契約書 份 □使用執照(含使用執照申請書副本) 份 □原設定契約書 份 □遺產分割協議書 份 □遺產或贈與稅證明書 份 □權利移轉證明書 份 □判決書或和解(調解)書錄 份 □其他 份 |
備註:檢送之文件如有遺漏或錯誤,請撥電話 (06)6852251 轉分機 洽服務 人員 辦理。 |
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 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