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年7月1日起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方能移轉登記2.私法人取得第1項房屋,於登記完畢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1.112年7月1日起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方能移轉登記
2.私法人取得第1項房屋,於登記完畢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