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起全國均已實施同一直轄市、縣(市)跨所收辦土地登記案件,頗獲好評。考量民眾因工作、求學或其他原因,致居住地點與持有不動產所在的縣市不同,而有就近申辦土地登記之需求,內政部爰推動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便民服務,使民眾可就近選擇於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並全程辦理完畢,強化申辦便利性、節省時間及交通成本。
一、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項目及實施(試辦)日期
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得向任一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其登記項目及實施(試辦)日期如下:
(一)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之登記項目
1.住址變更登記。
2.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3.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4.門牌整編登記。
5.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6.預告登記。
7.塗銷預告登記。
(二)自109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試辦之登記項目: (延長試辦至111年6月30日)
1.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2.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3.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跨直轄市、縣(市)登記申請案不予受理情形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但經申請人同意,得改以跨直轄市、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之方式處理:
(一)檢附資料為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前之原權利書狀。
(二)登記名義人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
(三)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四)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有欠繳相關費用情形。
(五)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文件未送受理所存查。
(六)屬信託財產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