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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

  • 類別:最新消息
  • 上版日期:109-05-29 上午 12:00:00

「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經內政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如下,其中第1項至第7項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第8項至第10項自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試辦1年: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三)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四)門牌整編登記。
(五)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六)預告登記。
(七)塗銷預告登記。
(八)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九)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十)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前揭登記項目之處理期限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