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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已興建農舍之耕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得辦理分割

  • 類別:法令公告
  • 上版日期:103-01-08 上午 12:00:0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1月26日農水保字第1020229253號函釋略以:「...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定有耕地分割之例外規定,爰相關案件如合於本條例第16條得辦理分割之條件者,自得依該規定辦理分割,惟仍須受本條例第4項規定限制,即已申請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複申請,不得解除套繪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