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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測繪登記檢附專共有圖說

  • 類別:最新消息
  • 上版日期:109-05-28 上午 12:00:00


為保障交易安全,減少消費糾紛,內政部以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強制規定,自103年3月12日以後申請建築執照之建物,於105年1月22日起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應檢附建管機關備查並明確區分出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及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簡稱「專共有圖說」,俾利地政機關作業實務登記參考依據。上述規定,只要是區分所有建物的共有部分測繪登記,都要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