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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應繼分申辦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當事人無須親自到場及依土登第40條規定程序辦理,辦峻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按應繼分申辦共有型態變更登記者,亦同。

  • 類別:法令公告
  • 上版日期:107-01-23 上午 12:00:00

按法定應繼分申辦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當事人無須親自到場及依土登第40條規定程序辦理,辦峻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按應繼分申辦共有型態變更登記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