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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宣導

  • 類別:本站公告
  • 上版日期:105-04-26 上午 12:00:00

(宣導)「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便民服務。

「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經內政部102828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20287818號令增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第282條之2、第282條之3,民眾得自行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並將成果資料上傳,以利後續向本所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時能縮短轉繪時程(自行繪製上傳)或逕送登記股(專業人員轉繪建物標示圖),相關規定如下: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1條:
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坐落有越界情事,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者,不在此限。
前項轉繪應依第二百七十二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三條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物平面圖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各權利範圍及平面邊長,並詳列計算式計算其建物面積。
二、平面邊長,應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之邊長為準,並以公尺為單位。
三、建物位置圖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
四、圖面應註明辦理轉繪之依據。
2822
依前條規定轉繪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轉繪人。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應記明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建物面積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建物起造人及轉繪人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名或蓋章。
依本條規定完成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應送登記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核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2823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但書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檢附之建物標示圖,應依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繪製,並簽證,其記載項目及面積計算式,登記機關得查對之。
前項建物辦竣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其建物標示圖由登記機關永久保管。
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便民服務網(建物測量繪圖軟體可網站下載:http://eds.land.moi.gov.tw/index.js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