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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同一人所有之建築物以區分所有型態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嗣後其各該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併同移轉登記時,準用民法第799條第4項規定登記執行事宜

  • 類別:法令公告
  • 上版日期:104-04-24 上午 12:00:00

有關同一人所有之建築物以區分所有型態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嗣後其各該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併同移轉登記時,準用民法第799條第4項規定登記執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