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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因界址爭議未解決,其土地登記簿標示部面積登錄方式疑義

  • 類別:法令公告
  • 上版日期:102-09-12 上午 12:00:00

登記原因為地籍圖重測,其注意事項第(4)點與前開執行要點第15點及第25點之規定未盡相符,依相關規定修正為: 「…(4)重測期間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標示部面積欄登錄重測前面積,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88(權狀註記事項)』,登錄內容為:『重測前面積:○○○平方公尺,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並依審查之簽註,於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註記跨地價區段之公告現值。(5)重測成果公告期間申請異議複丈而公告期滿尚未處理完竣之土地,標示部面積欄登錄重測前面積,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AV』,登錄內容為:『本宗土地重測異議複丈處理中,其實際面積以異議複丈處理結果為準;重測前面積:○○○平方公尺,重測公告面積:○○○平方公尺』。」至原注意事項第5點至第8點,修正為第6點至第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