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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宣導

自102年10月1日起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得以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繪及簽證的「建物標示圖」,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須辦理建物測量及繳納測量費用。

1.為有效簡省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申辦程序,經內政部研議流程簡化措施,並於102年8月22日增修訂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第78條之1及同年月28日配合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2 條之3,明定自本(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建物,得免先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檢附由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等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由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2.依修正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2第三項規定,由建築師等轉繪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應送登記機關依第282條之1第二項予以「核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同規則第282條之3又規定,經建築師轉繪之「建物標示圖」記載項目及面積計算式,登記機關得予「查對」,並由登記機關永久保存。

 

3.依修正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第三項規定,建物位置圖應依經實地測繪且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簽證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轉繪之,如未檢附資料則須另行繳交位置圖測量費,由登記機關實地測量完竣後轉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