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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1月1日起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民眾指定送達處所申請

  • 上版日期:113-10-28 下午 01:21:00

土地登記機關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以下簡稱登記名義人)為自然人,得向登記機關申請以國內特定門牌地址為登記機關公文書之指定送達處所,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範圍以一處為限。

★指定送達處所申請方式如下:

(一)臨櫃申請:登記名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至登記機關申請。

(二)網路申請:登記名義人以自然人憑證於指定網站申請。

★臨櫃申請指定送達處所時,應填寫申請書並簽章,並出具下列文件之正本 及影本:

(一)本國人: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

(二)外國人: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居留證。

(四)香港、澳門居民: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